第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推动湿地历史文化研究,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十一月的第三周为本市湿地保护宣传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