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库管理、湖泊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发展、绿地系统、旅游发展、航运发展等方面的规划相衔接。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保护的,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