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长江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统筹开展长江流域南京段范围内的湿地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长江岸线修复等生态修复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