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修复第三十九条有效修复一般湿地应当符合湿地修复技术规范,按照本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湿地修复方案,征求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修复情况进行评估,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参加。修复后的一般湿地信息应当纳入本地区湿地资源数据库。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适时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