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修复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论证,因地制宜采取污染防治、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清除圈圩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