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修复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破碎化严重或者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自然湿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