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根据湿地保护工作需要,组织协调林业、规划和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开展湿地保护联合执法,依法实施综合执法,推动建立湿地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