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城市湿地的管理和保护,采取城市水系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措施,提升城市湿地生态质量,发挥城市湿地雨洪调蓄、净化水质、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