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协调湿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本地区人文元素、历史文化、自然景观等,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拓展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当地居民等,通过社区共建、协议保护、公益岗位等形式参与湿地管护。

支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恢复、重建湿地获得投资回报,推动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