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确保湿地面积和生态功能稳定的基础上,根据湿地资源的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特性,可以开展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活动,对湿地进行合理利用。

湿地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改变湿地自然状况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的栖息环境,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湿地的利用,不得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功能的发挥。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