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规划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保护工作需要,设立本区域内的湿地监测站点,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体系,加强对一般湿地的动态监测,利用数字化手段及时掌握湿地分布、面积、水量、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等变化信息,依据监测数据对湿地生态状况进行评估,依法发布预警信息。禁止占用、移动、破坏或者损毁湿地监测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