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规划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或者因抢险救灾、防洪等紧急情形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审批部门应当对临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恢复湿地的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