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规划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一般湿地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占用名录中的一般湿地,需要提供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湿地恢复、重建方案。湿地恢复、重建方案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名称、范围、期限、保护措施、恢复方式等内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