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重要湿地的占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占用名录中的一般湿地,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水务以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无法避让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等除外。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湿地,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