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在涵养水源、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一般湿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重点管理。

对于秦淮河、马汊河等重点管理的一般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发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