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市依法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和名录管理。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的认定和名录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提出,由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发布。湿地跨区域的,由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分别发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