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林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本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区、江北新区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本区域内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以湿地名录的方式予以明确。

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湿地管控动态调整机制。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名录管理的湿地面积不减少,因占用或者其他原因减少的,应当及时补充、调整。补充、调整的湿地,由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上报核准,并及时更新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