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省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本市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实现数据共享。调查结果纳入全市湿地资源数据库和自然资源现状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