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规划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按照规划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