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分布情况、类型、特点、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总体布局、目标任务、保障措施;

(三)湿地修复状况、保护修复重点;

(四)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发建设区域和限制开发建设区域;

(五)湿地生态、社会以及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