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二章 体育活动第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配备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建设学校体育场地,配备体育设备、器材。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的管理维护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学校不得将体育场地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