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家长应当与学校经常沟通,关注子女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传授科学健康的生活、生理知识,引导子女参与家庭劳动、社会公益活动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家长应当培养子女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饮食卫生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保障子女营养和睡眠,不增加子女的学业负担,并配合学校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鼓励社区开展学生健康教育与体育活动,促进家长和子女共同参加体育锻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