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建立学校卫生巡查制度,加强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和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