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中小学校应当向学生传授科学用眼的知识和方法,并每天组织学生做两次眼保健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每学期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两次监测,及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阅读和写字姿势,控制近距离用眼时间,改善照明条件,预防学生视力下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