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中小学校应当限制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保证学生必要的睡眠时间。

小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初中学生不得超过七小时,高中学生不得超过八小时。

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计控制在一小时以内;初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计控制在一个半小时以内;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计控制在两个小时以内。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