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室和宿舍的微小气候、采光、通风、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文体活动器材、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