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收益分配第二十七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由本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