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其中,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可以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奖励期满后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继续给予奖励或者报酬的,从其规定。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高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用于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科研团队、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等。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