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学会推动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成果对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