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支持企业加大对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接转化国内外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奖励等政策支持:
(一)承接转化重大创新项目;
(二)承接转化科技成果形成的重点新产品;
(三)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合作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四)自建或者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合作建立企业研究开发机构;
(五)自建或者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合作建立科技型企业孵化机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等科技平台载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