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