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