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独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鼓励其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加强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门化、专业化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