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以本单位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二)通过资产划拨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本单位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并以该法人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三)与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分配作出明确约定,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名义将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