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使用费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由双方协商确定;支持担保机构或者保险机构为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提供担保或者保险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