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本省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相关科技成果。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立项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当明确成果转化义务,约定成果转化期限,明确未在约定期限内实施转化的,可以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