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的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可以采取下列途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单位一次性收取使用费,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

(二)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不收取使用费,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期满后单位再按照约定收取使用费;

(三)成果完成人以科技成果使用权作价入股,企业产生收益后,单位和成果完成人按照约定比例获得转化收益;

(四)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