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转化方式第十五条有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部分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可以采取下列途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共同实施转化,按照约定获得转化收益;(二)单位将留存所有权以技术转让等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单位与成果完成人按照约定获得转化收益;(三)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