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依法自主选择转化方式;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