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将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技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的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

支持其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赋权范围,实行赋权成果负面清单制度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