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职务科技成果有关权益归属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协议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权益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