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所在单位应当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书面约定所有权份额、使用权期限、收益分配比例及方式、转化时限、转化成本分担、转化情况报告、离职后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等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