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适龄公民主动申请到军队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服兵役。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适当提高到军队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服兵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财政等部门加强指导。义务兵因工作调动、部队移防、执行任务、驻训等原因到军队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服兵役的,其家庭优待金标准依照前款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