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由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奖励金,具体标准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