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按照规定享受现役军人有关待遇保障。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并落实其他优待保障。
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所在单位应当在新兵报到前发给其入伍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以及各种福利、补贴等,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服役期限相应顺延,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征收补偿安置时,应当将士兵计入家庭人数;落实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政策以及赈灾慰问时,同等条件下对士兵家属优先照顾;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向其成员筹资筹劳的,应当照顾士兵家庭,减轻其负担;国家和省有其他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