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从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和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期间,由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下列比例发放奖励金:
(一)本科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五十,研究生在校生以及已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二)专科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四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拟于当年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学校准予毕业的,按照毕业生标准发放奖励金。
从本省入伍的技工院校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全日制毕业生和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期间,分别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在校生标准发放奖励金;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全日制毕业生和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期间,分别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和在校生标准发放奖励金。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