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部队在规定期限内对不符合要求的新兵作退回处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新兵退回相关工作并通知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兵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本级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对因未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等原因造成退兵的相关责任进行认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