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兵的被装调拨至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指定地点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新兵起运前发给新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