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审定新兵前,集中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人员进行役前教育。役前教育实行模拟化组织、正规化训练、封闭式管理,通过专题教育、适应训练、心理辅导、问题排查等方式,为择优确定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提供依据。组织役前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相关保障等,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