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工作由征集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在体格检查开始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对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公安机关对于确因应征公民履历不清、家庭成员背景复杂等特殊原因无法调查核实,难以形成政治考核结论的,可以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商。
被抽调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工作的人员从事征兵工作期间,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在考核评比、职务晋升等方面享受在岗相同待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