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垃圾治理第九条有效村民应当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和减量化处理,将易腐烂的、可降解的垃圾进行堆肥还田;将可燃烧的垃圾用作燃料。建筑垃圾应当投放到指定的集中回收点,实行集中管理;植物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